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案例信息
2023-07-2-467-004 / 民事 /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19.11.19 /(2019)浙 0192 民初 9762 号、9763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名誉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侵权,英雄烈士,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
以文字恶搞等方式亵渎英雄烈士事迹,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瞿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该贴画所印内容含有涉董存瑞、黄继光形象的不当文字。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就瞿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瞿某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的行为;被告瞿某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瞿某辩称:该贴画销量极少,网上显示的库存系其随意填写,同时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当庭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英雄烈士家属和社会各界的谅解。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19)浙 0192 民初 9762 号、9763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瞿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二、被告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的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瞿某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瞿某未提起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英雄烈士董存瑞在 “解放战争” 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 “抗美援朝” 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瞿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中,董存瑞、黄继光均无近亲属提起诉讼,且两案系瞿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案涉贴画,属于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两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瞿某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85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8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22 条、第 25 条、第 2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49.html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 0192 民初 9762 号、9763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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