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 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信息
2023-07-2-467-002 / 民事 /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2019)黔 02 民初 121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名誉权,英烈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要旨
缉毒英雄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不容亵渎。本案侵权人通过互联网媒体,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英烈精神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保护英烈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和弘扬英烈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英烈革命气节、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就赵某侵害马某涛烈士名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通过贵州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赵某辩称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由于知识文化的欠缺,当时无心地发表了本案言论,没有想过会有这样的后果,后悔当初所说的话对马警官的亲属及广大市民造成了伤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涛同志系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2018 年,马某涛同志在执行抓捕毒犯任务中牺牲,年仅 30 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追授马某涛同志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 称号。马某涛同志因公殉职次日,赵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对此发表侮辱性言论。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19)黔 02 民初 121 号民事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州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贵州省省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赵某承担。宣判后,各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马某涛烈士在缉毒工作中献出年轻的生命,他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全社会学习、弘扬、传承和捍卫。赵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贬损英烈名誉,伤害烈属情感,同时也给一线缉毒民警带来心理上伤害,已经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8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25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5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 2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52.html
一审: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 02 民初 121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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