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 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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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 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信息

2023-07-2-467-001 / 民事 /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3.05 /(2021)浙 0192 民初 1521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姓名权,人格利益,商业宣传,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民法典第 185 条、第 1000 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判明确,将雷锋同志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时,将商业运作模式假 “雷锋精神” 之名推广,既曲解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承载于其上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项目中以雷锋名义进行的宣传,并在浙江省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网络科技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系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该公司将付费会员称为 “雷锋会员”、平台称为 “雷锋社群”、微信公众号称为 “雷锋哥” 并发布有 “雷锋会员” 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悬挂 “雷锋社群” 文字标识等。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该公司以 “雷锋社群” 名义多次举办 “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 等商业活动,并以 “雷锋社群会费” 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 30 万余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5 日作出(2021)浙 0192 民初 1521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 “雷锋哥” 微信公众号名称、“雷锋社群” 名称、“雷锋会员” 名称等);二、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前述判决内容,本院可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刊登,相关费用由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负担)。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的 “雷锋” 文字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其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仍擅自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构成对雷锋同志姓名的侵害,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8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00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53.html

一审: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 0192 民初 1521 号(202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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