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邢某徇私枉法案——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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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徇私枉法案——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分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4-1-420-003
案由:刑事/徇私枉法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29日
一审案号:(2022)津03刑初25号

二、关键词

刑事;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外犯罪

三、裁判要旨

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认定核心:需以“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包庇、纵容对象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为前提,不能仅因被包庇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当然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据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知可能性。
2. 组织外犯罪的定性规则: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的犯罪系“组织外犯罪”(非基于组织意志、未体现组织利益的犯罪),且无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对方系违法犯罪组织,仅能就其具体包庇行为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 两罪的核心区分:徇私枉法罪针对“具体刑事案件中的包庇行为”,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包庇者的组织属性;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要求行为人对被包庇对象的“组织违法性”存在主观认知,且包庇行为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相关。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司法工作人员邢某两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以及是否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展开,具体涉案行为及争议如下:
  1. 第一次徇私枉法(赌博案件降格处理): 案件背景:2012年11月8日,北塘派出所查办辖区养狗场赌博案,现场抓获20余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100余万元;
  2. 犯罪行为:邢某接受涉案人员王某请托,向时任北塘派出所所长刘某、警长钟某转托,共同预谋将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未依法立案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且将大部分赌资发还,致使王某等10人逃避刑事追究;邢某还协助制作虚假行政处罚卷宗。
  3. 第二次徇私枉法(砸车案件违法调解): 案件背景:2015年11月16日,薛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因感情纠葛,指使陈某、华某等组织成员(均已判刑)砸坏周某的保时捷汽车,车损经鉴定为9104元;
  4. 犯罪行为:时任新北派出所所长的邢某为使涉案人员脱罪,主动过问案件并暗示办案民警“谨慎处理”,直接插手后不予受案立案、不调取证据、不进行司法鉴-定,强行组织调解,迫使周某接受赔偿结案,致使薛某等组织成员逃避刑事追究。
  5. 控辩争议: 公诉机关指控:邢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情节严重),应数罪并罚;
  6. 邢某辩解:徇私枉法情节不属严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
  7. 辩护人辩护:邢某无徇私枉法故意,砸车案系合法调解且非组织犯罪,应宣告无罪。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津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邢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法院未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以徇私枉法罪定罪量刑。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区分”“主观认定”“行为定性”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1. 邢某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主观认知缺失: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本罪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系违法犯罪组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邢某在处理砸车案时,明知薛某等人所属的组织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
  2. 案件性质界定:砸车案系薛某因个人感情纠纷引发,已被生效裁判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外犯罪”,并非体现组织意志的有组织犯罪,邢某的包庇行为针对的是个人犯罪,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整体活动;
  3. 主客观不统一:不能仅因被包庇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推定邢某具有包庇该组织的故意,需以证据证实其对组织属性的认知,本案缺乏该关键证据。
  4. 邢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第一次行为(赌博案):邢某明知案件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仍通过请托、协助制作虚假卷宗等方式,帮助涉案人员将刑事案件降格处理,属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5. 第二次行为(砸车案):证据显示,邢某作为派出所所长,在明知车损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干预案件进程、不依法取证鉴定、强行调解等手段,致使薛某等人逃脱追责,主观徇私、客观枉法的特征明确,符合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
  6. 情节认定:邢某两次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涉及多名涉案人员,严重破坏司法公正,量刑时已充分考量其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
3. 裁判文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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