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荣贩卖毒品案——代购毒品并加价牟利的犯罪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356-005 / (2021)赣0681刑初1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08日
审理程序: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代购毒品;赚取差价;销售毒品;加价
三、裁判要旨
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需以“主观目的+客观牟利”为核心区分标准,核心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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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与贩卖的界限:代购者若主观为获取好处,客观上为托购者代购毒品并加价牟利,无论加价数额多少,均突破“代购”范畴,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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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认定情形:若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代购,未从中牟利,仅提供帮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而非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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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的核心:加价牟利的代购行为,既帮助托购者获取毒品,又协助毒贩完成销售,加剧毒品扩散流转,促成毒品交易闭环,具有明确的刑罚可罚性。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黄某荣为他人代购毒品并赚取差价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事实包括犯罪经过、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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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因与核心事实: 动因:黄某荣因身患尿毒症,在2018年看病期间得知“帮人带毒品可赚差价”,遂产生以贩卖毒品牟利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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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经过:2018年7月初,吕某先后两次电话联系黄某荣,每次均提出购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黄某荣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后转卖给吕某,每次交易均从中赚取40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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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与判决结果: 到案经过:黄某荣于2020年8月26日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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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刑初181号判决,认定黄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代购牟利行为的定性”“量刑情节适用”展开,核心逻辑聚焦“牟利目的”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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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认定: 主观故意:黄某荣明知是毒品,为赚取差价主动实施代购转卖行为,具有明确的贩卖毒品牟利故意,而非单纯的“帮助代购”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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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其两次从上游获取毒品后,以高于购入价的价格转售给吕某,完成“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贩卖流程,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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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危害性:该行为连接上游毒贩与下游吸毒人员,促成毒品交易完成,加剧毒品向社会流通,具备贩卖毒品罪所需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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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坦白情节:黄某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的法定要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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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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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平衡:法院结合其犯罪情节、牟利数额及从宽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
2. 裁判文书: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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