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走私毒品案——为“治病”走私麻精药品的犯罪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16 / (2021)粤05刑初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5月27日
审理程序: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走私毒品罪;麻精药品;医疗目的;瘾癖滥用
三、裁判要旨
麻精药品的“药品”与“毒品”属性区分是定罪核心,围绕“使用目的+数量合理性”构建认定规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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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属性的界定标准:麻精药品是否属于毒品,取决于其流通与使用状态——正常用于疾病治疗、发挥疗效的属药品;脱离国家管制被滥用(如满足瘾癖)的则属毒品,与流通渠道合法与否无绝对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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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认定的核心要件:判断走私麻精药品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审查两点:一是主观上是否出于真实疾病治疗目的,而非解决自身瘾癖;二是客观上购买、使用数量是否符合正常治疗需求,是否能对超出部分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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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罪与入罪的界限:无吸毒史、仅为治疗疾病购买正常用量麻精药品,或对超量使用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无贩卖行为的,通常不认定为毒品犯罪;无法证明系治疗必需、为满足瘾癖滥用的,符合毒品犯罪构成要件。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唐某某以‘治病’为由从境外走私含曲马多的药品,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具体事实包括走私经过、涉案规模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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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走私事实: 主观背景:唐某某因颈椎轻度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长期滥用泰勒宁、曲马多等精神药物并形成瘾癖,为解决自身瘾癖实施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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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过程:2020年1月5日,唐某某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通过微信向“如也”从日本购买2盒含曲马多成分的药片,由“如也”通过EMS国际快递(单号EJ756982533JP)寄往其指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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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潮汕机场海关查验时查获该邮件,内为曲马多OD片2盒(共200粒),每粒含曲马多50mg,属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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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与判决结果: 到案经过:2020年1月17日,唐某某委托妻子取件时被民警发现,经妻子通知后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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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汕头市中院(2021)粤05刑初27号判决,认定唐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麻精药品属性认定”“主观目的审查”“量刑情节适用”展开,核心逻辑聚焦“瘾癖滥用”与“医疗需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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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认定: 主观明知:唐某某长期使用精神药物,明确知晓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从境外购买,具备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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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其通过国际快递从日本走私含曲马多的药品入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及海关监管规定,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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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界定:唐某某购买药品的目的是解决自身瘾癖而非治疗疾病,该药品已脱离医疗用途被滥用,符合“毒品”的属性特征,故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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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自首情节:唐某某经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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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其当庭承认指控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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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采纳:结合其主观恶意相对较轻、未对他人造成直接危害等情节,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2. 裁判文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5刑初27号刑事判决(202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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