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 比特币 “挖矿” 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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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 比特币 “挖矿” 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

案例信息

2023-11-2-119-001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5 /(2021)京 0101 民初 6309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委托合同;比特币;虚拟商品;挖矿;绿色原则;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1.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比特币 “挖矿” 就是指通过运算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认识 “挖矿” 行为,应当穿透 “挖矿” 相关合同群的委托、合作、服务等表面形式,把握 “挖矿” 活动 “投入成本、追求收益” 的风险投资属性,从而将比特币 “挖矿” 界定为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
  2. 比特币 “挖矿” 活动已违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其消耗的电力能源、引发的投机风险与 “挖矿” 成果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匹配,宜将其认定为一种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行为。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 5 月,上海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约定,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上海某公司采购的型号为 M20S 的服务器(即比特币挖矿机)。2020 年 6 月 1 日,上海某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由上海某实业公司代表上海某公司和第三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直接结算、支付电费、服务费并接收比特币。2020 年 6 月 5 日,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北京某科技公司对 685 台矿机提供机房技术服务,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当保证充分供电、保证设备正常持续运营。后因机房所在地多次发生断电,上海某实业公司以北京某科技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请求赔偿减少比特币的损失 530 余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挖矿” 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属于国家禁止投资的产业;“挖矿” 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与《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 精神相悖,案涉委托维护矿机及 “挖矿” 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上海某实业公司主张的断电时间缺乏证据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因断电导致的矿机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之间缺乏关联性,故即便断电时间能确定,也无法据此计算该期间的比特币损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作出(2021)京 0101 民初 630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挖矿行为的性质认定、效力评价以及责任负担问题。
一、案涉挖矿行为的性质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特点,是一种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每个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时,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 “挖矿”。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50.html

2013 年 12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 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 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目前尚无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作出具体规定,故对于比特币以及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性质认定,本院与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精神维持相同的理解,即比特币系一种特定虚拟商品,而比特币挖矿活动系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均不持异议,在案涉 685 台服务器(矿机)的所有权归属被告之前,由被告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和基础设施服务,负责管理维护原告托管的该 685 台矿机进行挖矿活动,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挖矿所得比特币交付原告。基于此,从形式上看,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委托、服务特点的综合性合同关系,但从本质上看,该挖矿活动系原告追求比特币收获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二、案涉挖矿行为的效力评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5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比特币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加之,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2021 年 5 月 21 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2021 年 9 月 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 “挖矿” 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综上,对于原被告之间有关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行为与关系,因其具体委托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精神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对其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有关合同无效的辩称意见,予以采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50.html

三、案涉挖矿行为的责任负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50.html

结合前述论述,比特币挖矿活动系风险投资活动,在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案中,原被告对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合同无效,均有一定过错,相关后果由各方自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50.html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在托管维护案涉矿机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断电等情况,主张赔偿断电期间的比特币损失。其中,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断电时间为 107 天,但其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算力损失和比特币损失缺乏关联标准,无法计算出精确的数字,故假使存在 107 天的断电情况,亦无法计算该期间所能生产出的比特币具体数量。原告主张的该期间的所谓比特币损失,系依据被告 2020 年 7 月 21 日向原告出具《说明函》中的补偿标准折算而来,缺乏客观性和直接事实依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 条、第 153 条第 2 款。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1 民初 6309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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