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2023-02-1-182-012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1 年 08 月 04 日
- 案号:(2021)云刑终 150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刑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长期;多人;多次;教师;特殊职责;幼女;未成年人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2012 年至 2020 年 5 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云南省大理市某镇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上课时批阅、指导学生作业的机会,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上,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 69 名小学生(时年均未满 14 周岁)实施猥亵。
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5 月,张某某还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或者二楼阅览室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或者单独对上述被害人中的 8 名女学生实施奸淫。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4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不满 14 周岁的女学生,其中 6 名系农村留守儿童,还在教室当众猥亵 69 名小学生,张某某的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 条、第 237 条
- 裁判文书:
- 一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 29 刑初 92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29 日)
-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刑终 150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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