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 05 - 1 - 222 - 005 / 刑事 / 诈骗罪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7)赣 0102 刑初 344 号 / 一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盗窃;医保卡;医保报销;冒用身份;共同犯罪
医保卡兼具医保功能与金融功能,分属独立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行为人擅自获取他人医保卡与身份证后,以冒用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隐瞒真相,使医保相关机构产生错误认知并同意报销医疗费用,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该行为完全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提供医保卡和身份证的行为人与实际冒用报销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实施过程
2015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私自拿出丈夫邓某的医保卡和身份证交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则冒充邓某的身份,先后三次在不同医院住院治疗,并凭借冒用的身份用邓某的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三次报销分别骗取统筹支付及大病支付费用,累计骗取江西省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资金达 74049.2 元。
- 案件后续处理
- 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安机关分别将李某和杨某抓获归案。
- 同年 1 月 16 日,李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74049.2 元给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杨某均犯诈骗罪,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抗诉,该判决依法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冒用他人医保卡报销医疗费为何构成诈骗罪以及如何裁量刑罚展开论证,核心逻辑如下:
-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层面来看,李某和杨某明知冒用他人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会非法占有医保基金,却仍主动实施该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层面上,杨某私拿家人医保卡和身份证、李某冒用他人身份就医报销,二者配合实施了隐瞒真实就诊人身份的欺诈行为。而医保机构基于被冒用的身份信息和医保卡,产生就诊人系持卡人本人的错误认识,进而核准报销并支付相应费用,最终导致医保基金遭受损失,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逻辑。
- 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杨某提供他人医保卡和身份证的行为,为李某后续冒用身份报销费用创造了关键条件;李某则具体实施了就医和报销的核心诈骗行为。二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客观上相互配合完成了整个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需对诈骗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 量刑情节影响刑罚裁量
一方面,李某和杨某被抓获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李某及时退还全部赃款,弥补了医保机构的财产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这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对二人均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共同犯罪)、第 266 条(诈骗罪)、第 72 条(缓刑适用条件)
-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 0102 刑初 344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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