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河南省汤阴县某小区业主,被害人张某某系受雇临时在该小区地下车库清扫积水的工作人员。汤阴县某小区 4 期地下车库甬道仅供小型机动车单向行驶进入车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4.html
2021 年 9 月 30 日 12 时许,张某某与王某某躺在该车库甬道距入口 5 米处休息,王某某头朝入口方向躺在甬道西侧靠墙位置,张某某并排躺在王某某外侧。当日 12 时 28 分许,张某驾驶豫 E××××J 号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经过自动升降杆后驶入该地下车库甬道,将躺卧的张某某碾压致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4.html
事故发生后,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机动车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4.html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22)豫 0523 刑初 43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4.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4.html
一审: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2)豫 0523 刑初 43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 年 10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1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