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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复制发行权主要表现为对原作品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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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复制行为时应当着重审查原件与复制件的同一性,特别是针对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代码等问题,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复制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应侵权复制品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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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发行行为时需有证据证明其有总发行、批发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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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表现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行为。在审查时,应当着重审查两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认定其营利方式,并确定其非法经营额。在实务中,多表现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或以会员制方式收取注册费或其他费用等情形。
- 二是认定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作品数量、点击数、注册会员数等,需要审查其后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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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涵盖了复制发行的概念,主要表现为编辑、复制作品并向公众发行的活动,强调编辑、复制、发行之间的整体性及有机结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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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存在一定复杂性。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著作权人除对其出版的图书原版享有复制发行权外,还对其原版的编辑,即修订版、缩编版本等均享有专有的复制发行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版的图书内容足以影响享有专有出版权人再版或者重印的经济利益,即使有增加内容,也应当认定其侵犯了原专有出版权人的专有出版权。故在审查该部分问题时,应当着重审查侵权作品的内容,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内容实质部分进行确定,以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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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表演权主要是指行为人未经表演者或其代理人的授权或许可,对录制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仿制、公开传播,抑或是通过互联网、通信网等电子数据信息流通渠道为公众提供表演者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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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该部分内容时,应当着重审查其获利情况、是否得到表演者许可以及其侵权方式,是否达到本指引规定的入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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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内容,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名画、书法或者雕塑等行为。审查该部分内容时,应当着重审查原版美术作品与其侵权美术作品之间的同异性,应当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同异性报告,以及原版美术作品署名与侵权美术作品署名的笔迹鉴定书、印章鉴定书、获利情况等相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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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技术措施问题时:
- 首先要审查技术措施的用途,必须是为保护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
- 其次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系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性技术措施,即其主观意图为达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目的;
- 再次需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避开或者破坏保护技术措施后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即因为其避开或者破坏了保护措施导致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在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公众浏览、欣赏或者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应当通过审查后台数据确定其传播数量、点击数量等;
- 最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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