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的审查 2025年3月20日 13:17:58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965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37阅读模式 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的审查 符合《著作权法》第 24 条、第 35 条第 2 款、第 42 条、第 46 条第 2 款,以及《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三种情形的,不认定其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合同,是否当面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得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的许可同意。如无相关证人证言、合同、传真、通话记录等书证予以证实,且未得到著作权人认可,应当认定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如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授权文件存在修改、伪造等问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使用伪造公章、信息技术等不正当手段,对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文件中的原有信息擅自进行修改,或是伪造授权许可文件。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著作权人双方均需提供授权许可原件;双方提供的授权文件不一致时,必须进行鉴定,并分清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1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17.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3717.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