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中 “直接经济损失” 的认定

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中 “直接经济损失” 的认定

根据前述该罪的追诉标准,“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这里的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

司法实践中,有的判例对 “直接经济损失” 进一步作了扩展,将行为人组织围标后给予其他参与围标者的围标费作为 “直接经济损失”。如《人民司法》2007 年第 22 期刊登的赵某军串通投标案[案号(2005)余刑初字第 273 号]。该案中,赵某军在得知乙地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建设项目采用最低中标法公开招标后,挂靠某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入围。为获取不法利益,赵某军公然提出要组织围标,让人围单位按其要求编制投标函并由其统一安排中标单位和承建人,再由承建方拿出工程中标价的 10%分给其他人围单位。按照此方法,赵某军共将 10 个教育项目分别以接近工程预算控制价的中标价围给有关单位,中标单位拿出工程中标价的 10%钱款共计 187 万元由赵某军分给各人围单位。案发前,涉嫌串通投标的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4.html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各参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涉案工程就不可能以接近预算控制价的中标价中标。赵某军的串通投标行为,使本来应属于招标人成本节约范畴的 187 万元围标费落入各投标人腰包。实质上,围标费本来应是招标人通过投标而减少的成本开支,各投标人把本不属于自己的利润(即围标费 187 万元)变相转嫁给招标人。因此,赵某军的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 187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4.html

我们认为,该案例中法院判决所持的观点值得商榷。其一,围标费本质上是中标者给予其他参与围标人的贿赂。中标者给予其他围标者贿赂的多寡由中标者与围标者商定,与招标人的损失无逻辑关联。该费用可能会转嫁到招标人的成本上,也可能由中标者从其利润中支出。那种认为围标费必然由招标人承担,进而认定为招标人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其二,案中投标的工程按时保质完成,且中标价在招标方控制范围内,即使各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最终的标价也有可能是当前的中标价,甚至比当前的中标价更高。因此,认定招标人的损失并无参考标准,即使委托评估机构,也难以进行评估。其三,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除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还有其他追诉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等等。本案中,赵某军的行为既符合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也符合中标项目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还符合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情形,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这三种情形之一追究其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必一定通过认定 “直接经济损失” 的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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