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串通投标罪的相似点在于:招标投标本身是一种合同缔结方式,因此,也可以说串通投标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串通投标罪中的 “串通” 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此其带有诈骗的性质。
两罪区别主要在于:
  1. 主观方面,合同诈骗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串通投标罪一般不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行为人采取串通的手段,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2. 客观方面,串通投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其具有十分鲜明的外部特征,从而易与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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