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274 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日后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等其他权利,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与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即便存在威胁情形,威胁的对象一般是其他参与投标人,即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其他参与投标人不再具有中标可能性,此时威胁对象投标人与实际被损害对象招标人不具有同一性,一般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6.html

特殊情况下,敲诈对象是招标人,即威胁招标人必须由行为人中标进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可以认定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串通投标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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