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证据-证明 “作品” 的证据

证明 “作品” 的证据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常见的 “作品” 类型有以下五种:
  • 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为主要表达外观的作品形式,具体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形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常表现为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讲演和其他表演内容,但和这些作品不同,必须借助适当的装置才能反映作品形式和内容。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载体上的配音图像作品等。
  •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需注意的是,当存在不属于以上五种常见类型,但却符合 “作品” 之内涵特征并被著作权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所明确列举的情况时,可适用本款的兜底条款,视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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