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证据-证明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行为的证据

证明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行为的证据

(1)证明实施了 “复制发行” 行为的证据

主要包括:
  • 正版作品和侵权复制品;
  • 复制发行的作案工具;
  • 加工、运营、发行的合同;
  • 店铺、厂房、仓库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
  • 侵权产品的生产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货物结算单、快递单、销售记录等;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 相关证人证言;
  • 收款明细;
  • 侵权复制品认定书;
  •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2)证明实施了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行为的证据

需审查的证据主要包括:
  •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 辨认、扣押、现场检查笔录;
  • 现场照片及其他视听资料;
  • 作案工具等物证;
  • 勘验数据光盘;
  •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 相关证人证言;
  • 网站备案编号及备案登记地址;
  • 网站域名;
  • 网站页面截图;
  •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 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相关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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