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证据-证明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的证据

证明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的证据

1. 确定涉案作品的 “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 是指依法对文学、科学、艺术等领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著作权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作者;
  2. 在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形下,委托创作的受托人;
  3.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制片人;
  4. 职务作品中,作者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著作权人的受让人、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
  6. 国家(著作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拒绝受遗赠);
  7.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在变更或者终止之后,承受该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践中,“著作权人” 可以通过审查以下证据综合认定:
  • 著作权权利证书,例如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 取得权利的合同;
  • 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具的著作权认证文书,例如《版权认证报告》等;
  • 其他可以据以认定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例如著作权授权书等。

2. 确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司法实践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 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的情形:主要审查的证据包含著作权人未授权的书面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证明未经授权的证人证言等。
  2. 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的情形:主要审查的证据包含伪造或被涂改的授权许可文件、著作权人原始的授权许可文件、著作权人未授权的书面证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关于伪造、涂改行为的辩解与供述、笔迹鉴定、印章鉴定等。
  3. 超出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主要审查行为人采用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或者行使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权利,或者在许可的地域之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该作品的相关证据,包括行为人与著作权人持有的授权许可书原件、犯罪嫌疑人关于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辩解与供述、证人证言等。
  4. 行为人的授权许可已过期的情形:重点审查行为人在授权许可合同期满后未继续取得许可,仍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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