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走私案件解释》第 14 条规定了认定走私废物罪 “情节严重” 和 “情节特别严重” 的具体标准:
- 走私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1 吨以上不满 5 吨的;
-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5 吨以上不满 25 吨的;
-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20 吨以上不满 100 吨的;
- 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 走私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 走私废物的数量超过 “情节严重” 标准的;
- 走私废物的数量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 走私废物的数量未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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