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所具有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需涵盖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动机、目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款项流向等;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违法性认知程度。若系共同犯罪,还需具体详细说明其他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分工。
提供证言的主体包括公司登记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公司股东、财务人员等,证言需涵盖的实质内容与上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核心信息一致。
具体包括:行为人签字办理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相关文书;办理相关出资款项的银行流转明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此类书证用于证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系从出资款中进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