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本罪的案发多由行政机关调查展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可能涉嫌犯罪,会进而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证据种类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作出此规定,主要考虑到这部分客观性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且若进入刑事诉讼环节后再重新收集调取,不仅司法成本较大,部分证据也可能因客观条件变化不再具有取证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9.html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行政机关收集的所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都可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需审查上述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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