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销售的规定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行为,需依法惩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24 条、第 41 条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74 条、《中医药法》第 32 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 5 条规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79.html
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药品生产、进口的必备条件,是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屏障。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应当惩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79.html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 “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一书对该范围的理解比《药品管理法》更广,其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等相关审批手续文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79.html
而在《药品管理法》中,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与有关许可证并列的文件。例如《药品管理法》第 116 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10 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10 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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