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药品的规定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需依法规制。这里的 “禁止使用的药品”,包括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83 条的规定,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被依法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禁止使用的药品。
对上述禁止使用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批发单位等应当严格遵守禁止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如果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这类药品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 124 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本条规定的入刑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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