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活用品公司诉某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重复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案例信息
二、关键词
三、裁判要旨
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二是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 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 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100 万元;
- 承担案件所有诉讼费用。
某生活用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16)粤民终 1036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 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某生活用品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 某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生活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10 万元。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首先,某生活用品公司在本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406 号判决生效之后,再次将某电子公司诉至法院,前诉的原告和后诉的原告均为某生活用品公司,前诉的被告之一某电子公司和后诉的被告某电子公司相同,因此前后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其次,前诉的诉讼标的是确认某电子公司是否在 2012 年 2 月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后诉的诉讼标的是确认前诉生效之后,某电子公司是否在 2014 年 5、6 月间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前诉、后诉的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侵权行为时段不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第三,某生活用品公司在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责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 2012 年 2 月发现的生产、销售侵权行为,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和维权费用。某生活用品公司在后诉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前诉生效后 2014 年 5、6 月再次发现某电子公司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赔偿某生活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100 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可见,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也不会从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综上,本院认为后诉与前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77.html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
首先,前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时间是 2012 年 2 月,终审判决生效时间为 2012 年 11 月 5 日,后诉在网站上的许诺销售以及销售的时间是 2014 年 5、6 月间,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长达一年半,可以排除某电子公司在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
其次,后诉针对的是某电子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许诺销售、并由公司直接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也可以排除是人为栽赃某电子公司的行为;
第三,某电子公司主张其在网站上的许诺销售行为是两年来因疏忽没有撤下,主张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其两年来销售的唯一产品,均与常情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事实清楚,不存在对是否构成侵权难以判断的问题;
最后,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思路,只要前诉曾经就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进行过判决,原告就不得再就同类侵权行为起诉被告,就意味着被告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即使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也没有被再次起诉侵权之虞。这显然不符合对重复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本意,将会放纵恶意侵权行为。
五、关联索引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 1036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11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