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1 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明(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2. 非法经营卷烟 20 万支以上;
  3. 3 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 3 万元以上。

(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上述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因该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 2 年内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不配合追缴,致使赃款无法追缴;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 使用 POS 机等工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20 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三)非法买卖外汇

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等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2. 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因该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 2 年内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不配合追缴,致使赃款无法追缴;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外贸代理规定,用非法手段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4.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四)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单位在 15 万元以上;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单位在 5 万元以上;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 5000 份、期刊 5000 本、图书 2000 册、音像制品 / 电子出版物 500 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1.5 万份、期刊 1.5 万本、图书 5000 册、音像制品 / 电子出版物 1500 张(盒)以上;
  4.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2 年内因该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
    • 因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非法从事该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单位在 50 万元以上;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单位在 15 万元以上;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 1.5 万份、期刊 1.5 万本、图书 5000 册、音像制品 / 电子出版物 1500 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5 万份、期刊 5 万本、图书 1.5 万册、音像制品 / 电子出版物 5000 张(盒)以上;
  4.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该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

(六)非法经营国际 / 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等方法,擅自经营该业务营利,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2 年内因该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
    • 因该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七)有偿提供信息网络相关服务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

(八)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

非法生产、销售 “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非法生产、销售设备 3 套以上;
  2. 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
  3.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该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

(九)非法生产、销售赌博相关设备 / 软件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该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非法经营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物品

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
  1.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2.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生产、销售添加上述物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
  3. 违反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十一)非法放贷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 36% 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200 万元以上,单位在 1000 万元以上;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80 万元以上,单位在 400 万元以上;
  3.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50 人以上,单位在 150 人以上;
  4. 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2 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
    • 以超过 72% 的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 10 次以上。

      注: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第 1、2、3 项数额 / 数量标准的 50% 确定;同时具有第 5 项情形的,按 40% 确定。

(十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 虽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非法经营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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