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证据审查中对行政机关移送的客观性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行政机关移送的客观性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机关通过现场勘查、查封、扣押及鉴定等前期工作获取的,行为人用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宣传材料、文件,假冒他人优质产品的伪劣产品,作案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客观性证据。上述证据的依法获取与固定,对认定犯罪有重要作用。
审查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 扣押、提取、封存手续是否规范、完备,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2. 笔录、清单是否有执法人员、物品持有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3. 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4. 扣押清单上记载的物品详情与物证或物证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等。
如果未附有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证据的来源,且存在瑕疵无法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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