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通过现场勘查、查封、扣押及鉴定等前期工作获取的,行为人用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宣传材料、文件,假冒他人优质产品的伪劣产品,作案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客观性证据。上述证据的依法获取与固定,对认定犯罪有重要作用。
审查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 扣押、提取、封存手续是否规范、完备,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 笔录、清单是否有执法人员、物品持有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 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 扣押清单上记载的物品详情与物证或物证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等。
如果未附有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证据的来源,且存在瑕疵无法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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