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产品质量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

涉案产品质量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

从证据种类角度分析,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证据,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证实涉案产品的质量,进而认定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因此,将这两类证据的审查要求一并予以说明。
检察人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注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人的资格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检验检疫人、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着重审查鉴定机构、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必备的设备仪器、检验实验室,及鉴定机构是否有具备资质的检验、鉴定人员。
  2. 审查检验、鉴定的检材与涉案的产品是否具有同一性。检材是鉴定的基础,审查检材的收集、保管、送检是否依法进行,与相关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是否相符;审查检材是否全面、充足、可靠,否则,鉴定意见、检验检疫报告的可靠性存疑。
  3. 审查鉴定意见、检验检疫报告的科学性。鉴定和检验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方法开展,鉴定意见等应比照涉案产品需遵循的标准作出。同时,检察人员还要审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内容是否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否提出异议及理由,异议是否得到合理解释。如果涉案人员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结论的科学性提出异议,可结合同领域技术从业人员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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