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妨害国家税收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首先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这里的 “税收法律法规” 是泛指概念,涵盖国家制定、颁布的所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
根据制定主体或效力层级的不同,税收法律法规可分为多个类别;按表现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以下 5 类:
-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包含税收程序法与实体法,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 税收条例:由国务院根据税收法律的授权,以条例形式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 税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法律和条例制定的补充、解释性规范性文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 地方性税收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税收法律法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类法规。
- 税收行政规章:由政府及政府授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包括决定、通知、暂行规定、批复等,内容以税法解释为主,也包含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变化对税法作出的补充。
并非所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只有当行为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其社会危害性达到 “应受刑罚惩罚” 的程度时,才属于该罪的客观行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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