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罪过不同
  • 故意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过失实施的不负责任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表现形式:滥用类犯罪是作为形式,失职类犯罪是不作为形式。我们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非两罪的实质区别。实际上,滥用职权类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例如国有公司人员明知某行为会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但不予履职修正;同样,粗心大意的履职作为行为,也可认定为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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