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25年3月26日 08:51:46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252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25阅读模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罪过不同: 故意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过失实施的不负责任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表现形式:滥用类犯罪是作为形式,失职类犯罪是不作为形式。我们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非两罪的实质区别。实际上,滥用职权类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例如国有公司人员明知某行为会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但不予履职修正;同样,粗心大意的履职作为行为,也可认定为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38.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4038.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