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具体差异如下:
  1.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立法解释,具体包括三类人员:
    •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体:只需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即可,对是否有编制、是否担任领导职务等均无相应要求。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3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03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