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销售的规定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行为,需依法惩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 24 条、第 41 条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进口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是药品生产、进口的必备条件,是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屏障。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应当惩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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