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妨害药品管理情形中关于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药品的规定

关于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药品的规定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需依法严格规制,具体依据及考量如下:
该类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第 83 条的规定:“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必须满足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药品上市前需经过科学、严谨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药品非临床研究,开展大量药物临床试验,最终通过严格的审评审批方可上市。但部分药品存在以下问题,需通过评价后禁止使用:
  1. 有些药品上市较早,受当时科技水平和认知水平限制,药品评价不够完善,相关缺陷留存至今,经再评价确认其疗效甚微;
  1. 有些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会给人体带来严重危害,可能导致其他疾病甚至致人死亡;
  1. 有些药品在批准上市时,因临床试验病例较少、应用范围较窄、研究时间较短等原因,部分不良反应难以发现,需通过上市后评价进一步考察,若确认存在明显不良反应,且该不良反应大于其疗效带来的益处时,国务院药监部门会命令禁止使用,并注销其药品注册证书。
对上述已被禁止使用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批发单位等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禁止规定。若继续生产、销售该类药品,应首先按《药品管理法》第 124 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若行为符合相关刑法规定的入刑条件,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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