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体系下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的认定

马德里体系下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的认定

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被注册国家地域内有效,若要在其他国家也受到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权人就必须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根据《刑法》第 213 条的规定,我国只对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给予刑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权利人想要使其商标在我国获得刑事保护就必须在我国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这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一是直接向我国的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二是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我国是《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马德里体系寻求其商标在中国得到注册商标的保护,因此,我们在办理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必须掌握马德里体系的规则,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首先,办案人员应当对国际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必须系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者在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并且已经在本国获得了商标注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其次,办案人员应当审查该商标是否通过国际注册在我国获得了领土延伸。国际注册程序分为本国阶段、国际局阶段和指定国阶段。申请人首先要向本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书,本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后,就向申请人出具商标国际注册收费通知书,申请人缴费后,本国商标局会翻译好相关文件,然后将申请书寄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至此,本国阶段就完成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国际局收到申请书后会进行形式审查,进行国际注册登记(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登记收到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往往就是国际注册申请日)、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国际注册和我国国内商标注册不同,它是由国际局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就发出公告,继而通知申请人指定国家,再由指定国家的国家局进行实质审查。至此,国际局阶段就完成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被申请指定的国家的国家局收到国际局通知后,往往会按照国内法进行审查,可以在 1 年内声明对国际注册商标不予保护。若指定国在 1 年内未作出上述不予保护的声明,则国际注册将在指定国产生效力,即实现 “领土延伸”,在指定国产生注册商标的效力。需要注意审查的是,《马德里协定》规定,国际注册在前 5 年内仍从属于国家的基础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如果该商标在这 5 年内被撤销、无效,国际注册也就相应地失效。《马德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其在起源国的申请为基础申请来进行国际注册;指定国拒绝保护的通知期限为 18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规定,我国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1 年或 18 个月)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对于核准的,我国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起算。国际局通知我国商标局国际注册商标续展的,我国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如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于驳回的,商标局将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如果我国国家局商标局的复审或者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权利人答辩成立的,则商标局会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予以批准。实践中,商标局可能在批准证书上将有效期从国际注册日起算,也可能确定某后期指定日。需要注意的是,办案人员应当对获得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进行实质判断。由于国际注册日和中国商标局的批准日期往往相隔时间较长,在判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时间时,由于在审查期、异议期、诉讼期的国际注册商标尚未实质上取得我国注册商标的地位,办案人员不能机械地从商标证书上记载的国际注册日起算,而应当从中国商标局实际批准之日起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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