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18.html

  1. 犯罪主体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 客观方面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 犯罪结果要件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以下情形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018.html

  1.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若该行为同时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符合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情形。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从重处罚。
  2.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未获取利益,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3.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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