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均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面:法律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未作进一步明确,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则表现为《刑法》第 166 条规定的三种方式。
实践中,两罪的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刑法》第 166 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既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竞合情形。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实施《刑法》第 166 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利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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