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此类非法经营行为的证据,需从 “物品属性” 和 “未经许可” 两个核心要点展开,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 证明经营物品属于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的证据
需通过三类证据综合确认物品性质,确保认定准确全面:
- 涉案物品鉴定意见:从现场查获并扣押的物品中,抽取涵盖所有种类的一定数量作为鉴定对象,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所经营物品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范畴及具体种类,避免鉴定结果不准确、不全面。
- 主管部门界定材料: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对犯罪嫌疑人所经营物品的性质、种类进行权威界定,确认其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
- 言词证据佐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辅助证明所经营物品的属性及种类,与鉴定意见、主管部门界定材料形成印证。
- 证明犯罪嫌疑人未经许可经营的证据
需从官方证明与言词证据两方面收集,证实经营行为缺乏合法资质:
- 主管部门资质证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经营该类物品的相关资格;若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也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 言词证据补充: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合法经营许可,或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
上述证据中,若有鉴定意见或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可认定该经营行为具备 “非法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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