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为了证实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是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三是证明涉案单位情况的证据。具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
四是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等的证据。具体包括工作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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