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体内容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食品安全解释》第 14 条还规定了五种可以构成共犯的情形,在实践认定中要严格把握构成共犯所需具备的主观明知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主观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本条第 6 项规定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应当与前五项推定因素具有相当性。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一般从以下方面综合把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44.html

第一,明知的认定标准。不以明确知道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为标准,即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以行为人承认明知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要件。因为物质成分问题专业性极强,不可能将所有犯罪嫌疑人等同于食品领域的专家。目前来看,主要还是通过从业经历、程序履行、销售购买价格、生产销售方式等方面进行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44.html

第二,明知的具体内容。除了明知食品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外,还着重需要强调明知相关商品用于食用或用作食品原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44.html

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需要审查行为人对 “食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及 “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两方面内容。一般而言,仅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明知即可,且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直接故意,尤其在销售行为中,行为人多持有放任的心态。就《食品安全解释》中对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的规定而言,能够被认定为该类型的物质,都属于对食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可能产生实质负面影响的类型,行为人基于从业背景、食用反馈、生活经验等因素,应当能判断出食用涉案食品带来的危害结果。因此,根据案件情况,一般证明行为人对涉案食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具有明知,即可推定其对危害后果的认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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