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文物罪的既遂与未遂

2014 年《走私案件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对于走私犯罪的既遂认定规定了三种情形,其中两种情形适用于走私文物罪:
  1.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文物,一律按犯罪既遂认定。这里的 “海关监管现场” 不限于海关监管区,凡是海关具体行使监管职权的场所均应视为海关监管现场,既包括通关场所,也包括在行为人绕关走私文物的情形下,被海关查获的海关管区以外的任何现场。
  2.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文物,申报行为完毕的,应当认定为既遂。行为人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当作其他货物、物品申报,只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走私文物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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