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既遂与未遂 2025年3月28日 22:54:19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072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6阅读模式 走私文物罪的既遂与未遂 2014 年《走私案件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对于走私犯罪的既遂认定规定了三种情形,其中两种情形适用于走私文物罪: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文物,一律按犯罪既遂认定。这里的 “海关监管现场” 不限于海关监管区,凡是海关具体行使监管职权的场所均应视为海关监管现场,既包括通关场所,也包括在行为人绕关走私文物的情形下,被海关查获的海关管区以外的任何现场。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文物,申报行为完毕的,应当认定为既遂。行为人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当作其他货物、物品申报,只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走私文物犯罪既遂。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32.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4132.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