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与联系
本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客观上可能造成多人伤亡的后果,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两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故意内容不包括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的积极追求,只是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包括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追求意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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