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逃税罪侵犯的都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体现为行为人故意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采用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等方式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进出口环节海关对普通货物、物品的税收征管秩序,而逃税罪侵犯的是国内环节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二者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
- 税种不同。前者偷逃的是关税以及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后者偷逃的主要是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国内税收。
- 入罪标准不同。前者要求个人偷逃应缴税额 10 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偷逃应缴税额 20 万元以上,或者行为人两年内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后者要求偷逃应缴税额 5 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
- 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不同。就逃税罪而言,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纳税人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则不存在上述情形,只要达到入罪标准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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