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客体方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贸易监管以及进出口环节税收征管制度;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是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对在国内已征收过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在其出口时对其已征收过的上述税款予以退回,以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进出口环节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税收法律、法规,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4.html
所谓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4.html
-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 常见的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4.html
-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 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 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 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当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也有一定共性,主要体现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4.html
- 从行为方式看,二者都与货物进出口有一定关联。就出口货物而言,计税价格都是依据离岸价格(FOB)计算,即出口退税数额按照货物的 FOB 价格乘以出口退税率;而出口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的,计算关税税额按照货物的 FOB 价格乘以关税税率。
- 从侵害后果看,二者都侵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侵害的法益比较接近。正因为此,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二者配置大体相当的三个量刑档次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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