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与漏税

逃税与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主观上的区别是逃税和漏税的本质区别。具体表现为:
  • 逃税是直接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缴税款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
  • 漏税是过失或无意识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也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对这一危害结果更不持希望态度。
行为人漏缴、少缴税款,多是因为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

一、漏税的处理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2 条规定,漏税的追征与处理分两种情况:
  1.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
  2.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漏征,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两点,避免混淆逃税与漏税:
  1. 区分 “明漏暗偷” 情形:需结合在案证据,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目的、动机、行为手段,以及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补缴税款等方面综合分析。若行为人客观上有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逃税,因为该行为本身已体现主观故意。但对于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因与 “错误销毁”“错误申报” 在客观上难以区分,不能仅凭此认定为逃税,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证据不足的案件,应按漏税处理,不以逃税论。
  2. 漏税向逃税的转化:若行为人明知自己存在漏税情况,仍利用漏税实施逃税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漏税行为可转化为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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