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方面,洗钱罪规定在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章节中,因而其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其犯罪对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没收,因而其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6.html
从犯罪对象看,洗钱罪针对的是包括走私罪在内的七类特定犯罪。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洗钱罪之间是上下游犯罪关系。行为人明知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化为现金、转移资金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6.html
根据《刑法》第 156 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运输等通常也是洗钱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如果与走私罪犯没有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6.html
洗钱罪在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转移型和转换型两种。转移型包括货物在物理方位上的转移(如运输)和资金在不同账户间的转移;转换型则是将上游犯罪的物品、资金等存在方式互相转换,比如将物品转换成资金,将资金转换成物品,或者将此种非法资金转换为彼种合法资金。而买卖则是在物品与资金之间转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6.html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为人收购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货物,属于帮助将走私货物转化为资金,系《刑法》第 191 条所规定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所规定的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6.html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收购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洗钱罪。当然,根据《刑法》第 155 条第 1 项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可见,针对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行为,如果是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属于间接走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向其他人收购,且明知是走私的货物,则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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