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证据

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证据

(1)自然人身份证据

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籍贯、国籍、职业、住所等,需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户口簿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居住地证明资料等。
  • 外国人护照、出入境证明、在华长期居留证明,以及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 犯罪嫌疑人曾经违法犯罪经历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 犯罪嫌疑人对身份的供述。
  • 有关人员(亲属、邻居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言。

(2)应当注意的事项

  • 自然人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照片。未附照片的,可以收集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户籍所载人员的同一性。办案单位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若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打印的照片与其本人相符,经加盖办案单位印章、注明制作时间和来源,并由办案人员签名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当问明其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经常居住地、籍贯、国籍、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社会经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违法犯罪经历等),以及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情况。
  • 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除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以外,还有其他合法生产活动,或者前期属于合法经营、后期才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需区分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犯罪活动虽经单位决策实施,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仍然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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