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对行为的辩解与案件性质的认定 2025年4月1日 13:34:28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3013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27阅读模式 对行为的辩解与案件性质的认定 就案件性质而言,即使行为人认可案件发生的基本过程,但如果其对案件事实的辩解能够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属于没有如实供述。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辩解,从而可能影响到案件性质。例如,行为人常常辩解不知道是走私何种物品: 如果行为人承认主观上明知在走私,但只是对走私对象提出一定辩解,由于一般不影响整体定性,不应就此否定如实供述; 如果对进出口货物所作的辩解,足以影响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认定(如出口木炭但辩解不知道是木炭),则属于没有如实供述; 当然,如果只是对违法性认识的辩解,一般不应就此直接否定如实供述。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42.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4242.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