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对行为的辩解与案件性质的认定

对行为的辩解与案件性质的认定

就案件性质而言,即使行为人认可案件发生的基本过程,但如果其对案件事实的辩解能够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属于没有如实供述。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辩解,从而可能影响到案件性质。例如,行为人常常辩解不知道是走私何种物品:
  1. 如果行为人承认主观上明知在走私,但只是对走私对象提出一定辩解,由于一般不影响整体定性,不应就此否定如实供述;
  2. 如果对进出口货物所作的辩解,足以影响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认定(如出口木炭但辩解不知道是木炭),则属于没有如实供述;
  3. 当然,如果只是对违法性认识的辩解,一般不应就此直接否定如实供述。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4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24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