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依法初查时提取的电子数据,要妥善保管、固定,以防失去再次取证的条件

对依法初查时提取的电子数据,要妥善保管、固定,以防失去再次取证的条件

《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 10 条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因此,取证的原则是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

原始存储介质被扣押封存的审查

原始存储介质被扣押封存的,注重从以下方面审查扣押封存过程是否规范:
  1. 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与实物一一对应;
  2. 是否封存或者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封存前后是否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是否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3. 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数据镜像提取固定的审查

对原始存储介质制作数据镜像予以提取固定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
  2. 是否附有制作数据镜像的工具、方法、过程等必要信息;
  3. 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4. 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中数据内容的审查

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内容并予以固定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
  2. 是否附有所提取数据内容的原始存储路径,提取的工具、方法、过程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等信息;
  3. 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4. 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审查

对于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记录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2. 是否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电子数据的提取日期和时间、提取的工具、方法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等信息;
  3. 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4. 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是否随案移送反映提取过程的拍照、录像、截屏等材料。

冻结电子数据的审查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 冻结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2. 冻结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3. 冻结期限是否即将到期,有无必要继续冻结或者解除;
  4. 冻结期间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修改等。

调取电子数据的审查

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 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否明确所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
  2. 被调取单位、个人是否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3. 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是否予以说明;
  4. 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者以其他方法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3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43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