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关于自然人犯罪案件主观方面证据审查

关于自然人犯罪案件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 原材料原物、假药品原物、产品说明书、产品广告、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批准文号、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会议记录、账册等。
  3.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场所的勘查检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过往学习、工作经历证明等。
  4. 药品成分、药品时效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的文检、痕检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5. 涉案账户银行资料和销售资金往来银行凭证。
  6. 话术培训资料、老板员工客户聊天记录、客户投诉记录、产品副作用说明等。
  7. 进货渠道的有关证据,上下家聊天记录等采购、销售证据。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辩称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行为 “不明知”。对此,可以注重引导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是药品:如果外包装上标示了 “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等,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药;要注重引导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是假药、如何明知是假药等。如果包装上没有标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没有 “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等,应当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对行为违法性的明知,可以引导侦查机关讯问是否 “已被行政警告或处罚过” 等。此外,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可以引导侦查机关讯问是否 “摆在柜台上”、是否 “明码标价” 等。可以结合审查话术培训资料、老板员工客户聊天记录、客户投诉记录、产品副作用说明等,对犯罪嫌疑人使用 “行业黑话”、物流信息造假、同行有无被抓、清除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等异常行为进行追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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