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大多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刑法》第 225 条规定了四种非法经营行为,前三种显然不适用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因此只能适用第 4 项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虽一般具有营利目的,但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利,而非市场经营秩序,此前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实际是在法律规定缺失情况下的不得已之举。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能再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应依据专门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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