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界限

多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出版物含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 《出版管理条例》第 25 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3 条:音像制品禁止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违反上述国家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 250 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由此出现非法经营罪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竞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罪竞合时需按以下规则处理:
  1. 该解释第 11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制、复制、发行本解释第 1 条至第 10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该解释第 7 条专门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因此,对于非法经营罪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竞合的情形,应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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